屏東縣政府地政處說明,該重測區業已辦竣,重測結果自104年10月1日起至104年11月2日止公告30日,相關圖冊、資料依土地所在位置分別陳列於所轄各地政事務所供土地所有權人閱覽;土地所有權人倘認為重測結果有誤,未按原調查指界位置施測時,應於公告期間內,依據土地法46條之3規定申請異議複丈,異議複丈申請書可向該管地政事務所或重測辦公室領取使用,並於繳納複丈費後,申請複丈,逾期將不受理。公告期滿倘無異議,各地政事務所即依土地法46條之3第3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29條、第92條等相關規定逕予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另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換領書狀。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呼籲,因重測結果公告攸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是上開各鄉鎮重測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於收到「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時,請攜帶通知書、身分證及印章前往土地轄管地政事務所閱覽重測結果,或以網路查詢(網址: http://resurvey.nlsc.gov.tw/pv/pv.jsp)。
以上,如有疑問,可致電各地政事務所(屏東地政事務所:08-7325253,里港地政事務所:08-7752007,潮州地政事務所:08-7895238,東港地政事務所:08-8331400,枋寮地政事務所:08-8788168,恆春地政事務所:08-8894247),或致電本府地政處(08-7320415轉5275、5276)洽詢。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