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德於警詢時供稱:其日前發現住家旁山坡地有枯木,認為有利可圖並起了貪念,於9月18日下午15時許,先盜伐張姓鄰居所有山坡地內的相思木2棵,隨即運至三義木材行變賣,所得新臺幣6千餘元,已花用殆盡;另於9月24日下午至劉姓鄰居所有山坡地內盜伐木麻黃1棵,並叫兒子駕駛小山貓(鏟土機)前往協助將鋸下之木塊拉上並搬上貨車,兒子完全不知其係盜伐他人林木,偵訊後依竊盜罪將兩人移送法辦。
苗栗警方呼籲民眾,雖然僅為一時貪念後所萌生的竊盜行為,但卻是公訴罪,已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勿因貪圖小利而觸法,實在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