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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晶:為通知本公司與漢磊半導體晶圓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事宜,特此對債權人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24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4/09/242.公司名稱: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無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3條及企業併購法第23條規定辦理。8.因應措施:另採報紙公告及對各債權人發函通知。9.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3條及企業併購法第23條規定辦理。(2)本公司業經民國(以下同)104年8月6日董事會及104年9月24日股東會決議通過與漢磊半導體晶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磊晶公司)合併,並暫定105年2月1日為合併基準日,以本公司為存續公司,漢磊晶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中文名稱為「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自合併基準日起,漢磊晶公司之所有資產負債及一切權利義務均由本公司概括承受。(3)貴債權人對本合併案如有所異議,請自104年9月25日起至104年10月30日止之期間內,以書面檢附債權證明文件親交或郵寄(以郵戳日為憑)向本公司提出,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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