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今天媒體報導「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應屬地方財源,卻淪作行政院私房錢」,主計總處發布新聞稿,強調與事實不符,並提出說明澄清。
主計總處指出,行政院分配特別統籌稅款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為紓解地方政府財政壓力,並增加推動地方政府建設經費,當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有大額累計賸餘時,將適時核撥予地方政府。
例如民國96及97年度增撥協助地方年關資金缺口新台幣60億元及40億元、100年度增撥協助地方推動緊急造福民眾經費100億元。
此外,受分配經費的地方政府須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及相關憑證函送主管機關核撥,支用情形則送立法院備查,並受地方民意機關監督,財政部也定期公布支出明細,因此現行中央特別統籌稅款動支符合相關規定,並非行政院私房錢。
據財劃法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應以總額94%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並以一定比例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其餘6%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