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車輛如不堪使用,除車體應交由合法之環保回收商處理,車主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將2面車牌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則使用牌照稅課徵至報廢前1日。
該局提醒民眾,若不將2面車牌繳回辦理車輛報廢登記,倘遭他人將該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一旦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879999。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