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竊盜損失不得列舉扣除
大成報/
11 年前
【本報訊】臺南市陳先生詢問:日前家中遭小偷光顧,估算財物損失15萬元,明年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可以檢附警察局證明及遭竊物品清單,列舉扣除該筆損失嗎?南區國稅局答覆: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僅限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6項。陳先生104年度雖然確實發生財物損失15萬元,但因個人竊盜損失非屬上開列舉扣除額範圍,所以無法列舉扣除。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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