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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自願跳樓無冤情 法官讓凶宅一秒變良屋

yam蕃薯藤新聞/朱冠宇/整理報導 2015.09.14 00:00
  台灣人買屋怕買到凶宅,但要怎麼判定是凶宅,到最後還是要靠對神魔鬼怪「相對不專業」的法官來定奪。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向徐姓房東租屋供父母住,但李男的母親卻疑似因罹患癌症導致心情低落,在去年二月從租屋處跳樓自殺身亡。李男的母親這一跳,也讓後來的買家以「凶宅」為由向徐姓房東砍價成交,而徐姓房東卻也據此向李男提告求償。   據《蘋果日報》報導,徐姓房東參考內政部的實價登陸網,認為其所有的23坪房屋擁有近3000萬的市價,卻因該屋曾發生房客母親跳樓自殺的事件,被買方以凶宅為由砍到2225萬成交,與徐姓房東預期的價格相差多達765萬元,這名徐姓房東也因此向自殺房客的兒子兼當時租屋的李男提告求償200萬元,不料台北地院日前以「自願跳樓不算凶宅」判徐男敗訴。   判決表示,凶宅非法律名詞、如何定義凶宅更是眾說紛紜方,儘管有一說依冤魂冤屈程度可分為大凶、中凶與小兇,而民間更普遍認為凶宅是因為非自然死亡的冤魂,附在屋中所致,若無冤屈而自願求死,就代表死者並沒有冤屈,因此綜上觀點可得知,李姓男子的母親跳樓並不是冤屈所逼,死亡處又是在公共設施的中庭,地點不在李男承租的房屋內,因此判李男免賠,但徐姓房東對法官的判決不服,並已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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