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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跡證 指向劉志勤夫婦殺害5子女

中央社/ 2015.09.11 00:00
(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縣11日電)五子命案涉嫌人劉志勤、林真米已死,花蓮地檢署予不起訴處分。檢方根據人證、物證還原拼湊,由24名證人的供詞及現場10多項跡證,指向劉志勤夫婦殺害自己的5名子女。

檢方在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劉志勤、林真米因債務問題等原因,涉嫌以不明藥物讓5名子女無法反抗,以扼頸及悶縊等方式逐一殺害,再分別以鐵絲繫綁頸部、四肢及以棕色膠帶多層封住口鼻後,罩上黑色塑膠袋或棉被將5人屍體堆放在自宅3樓浴室內。

為防止屍臭外溢,2人用膠帶密封浴室門縫及所有排水口,且將門窗緊閉;他們還故布疑陣在3樓浴室門口前、4樓樓梯口地板等處散落他人抽過的煙蒂,且在客廳茶几上等處留下新台幣1000元紙鈔和紙條上寫「遭綁控制,危急,請速報警」等字樣,筆跡與劉志勤筆跡相符。現場採集膠卷紙軸、手套布紋上指紋經比對結果與劉志勤、林真米相符。

檢方指出,綑綁5子的鐵線、繩索、棕色膠帶、斜口鉗工具、黑色塑膠袋、手套、棉被研判均採自現場,非歹徒由外帶至現場,至少2人才可搬動屍體,因此,劉志勤夫婦涉案可能性相當高。

檢方說,24名證人供詞,證明被告劉志勤曾買安眠鎮定劑、尖嘴鉗、曾向蕭姓友人索取毒魚藤,劉志勤精神狀況不穩定,蕭姓友人曾至劉宅聊天遺留煙蒂,案發期間劉志勤曾將其所有的自小客車停至吉安火車站,案發後附近鄰居目擊被告二人在附近活動。

處分書指出,劉志勤夫婦案發後逃逸藏匿無蹤,因而將被告二人依涉犯刑法殺人罪嫌,於民國95年11月14日發布通緝。

直至104年6月10日,花蓮縣一名林姓男子在吉安鄉慈雲山火葬場下方山坡欲放置捕獸夾時發現一顆頭骨,向警方報案並帶同警方到場勘查,發現共有骨骸2具、眼鏡、睡袋、農藥罐等物。

經法醫研究所相驗解剖,進行DNA比對,確認此2具骨骸為劉志勤、林真米,並鑑定死亡原因均為服用農藥納乃得中毒休克死亡,死亡方式為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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