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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股利扣抵稅減半的影響 可善用還本險、海外基金理財

NOWnews/ 2015.09.11 00:00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隨著兩稅合一新制今(2015)年元旦上線後,投資人投資股票可扣抵稅額也調整為原來的一半,課稅基礎增加,對大戶而言稅負提高,小股東則可能減少退稅額,也就是說,未來繳稅變多、退稅變少,影響股東稅後報酬所得,間接降低股東參與除權息的意願。銀行建議,投資人可選擇類似股票股利、定期配息的理財產品,例如還本型保險產品、海外基金等,降低可扣抵稅額減半所造成的影響。

中信銀行指出,以某股東參加某公司除權息後,配1000元現金為例,若這家公司股東可扣抵稅率為10%,原可扣抵稅額為100元,新制上路後,可扣抵稅額變成5%,只能扣抵50元。以綜所稅12%級距為例,投資人申報股利所得為1,100元,舊制稅額132元,要再繳稅32元,新制稅額是126元,要再補稅76元,比舊制多44元,較原繳稅金額多37%,對綜所稅率高的投資人則影響更大。

因此,中信銀建議,保守穩健型投資人可考慮金流穩定的還本型保險產品,保單每年配發生存保險金如同股票每年配股利,但少了所得稅問題,享有較高稅後報酬,惟要保人與受益人須為同一人,才不會衍生其他稅務問題。

至於能夠承受較高風險的積極型投資人,則可轉戰海外基金,除了能夠參與市場獲得基金的配股配息,投資人也適用新台幣670萬元的最低稅負高免稅額。不論保險的生存保險金或基金的配股配息,皆有定期配息的特性,且不受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制度影響。

至於不能出售股票的公司經營者,中信銀行建議,可將持有股票委託銀行成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每逢年度配股利時,將股利所得移轉至所得稅累進稅率較低的受益人,由受益人繳納所得稅,選擇此方案除了要負擔信託費用,並須依相關法令繳納贈與稅。

更值得注意的是,簽定信託契約的時間點最好於每年9月至12月除權息日後、年度公司盈餘未確定前簽訂契約,以減少被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課以重稅的機會。

因應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制度的實施,銀行也再次提醒,投資人仍需詳細計算應納稅額,並評估理財規劃意向才能做出完善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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