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勞工部最近頒布2015年系列第146-15號命令,修訂了外籍人士就業許可證的申請規定。
勞工部長巴多茲(Rosalinda Baldoz)說明,只有菲人無法勝任或是不願從事的工作,才能由外國人占缺。
根據新修訂的規定,打算申請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需向工作地點的勞工部辦事處繳交以下文件:
申請表、附簽證護照的影印本或難民證明、聘用合約、市長營業許可證(如工作地點在特別經濟區,則為經濟區證明文件)、雇主培訓計劃書(由外籍人士執行,以將知識轉移予菲人)。
1年效期外僑工作許可證的申請費為9000披索(約新台幣7000元),如果就業期超過1年,則按年加收4000披索;外僑工作許可證延長費用為每年4000披索。
此外,外僑也必須在申請工作許可證後的兩個工作天內,在各大報刊登啟事,以確認沒有菲人可以勝任或想做這份工作;啟事內容也需公告於勞工部網站以及各公共就業服務處。
勞工部有權駁回外僑的工作申請,或是在菲人的投訴下依法定程序取消外僑的工作許可。
外籍人士在菲非法打工,每年可被科處1萬披索罰鍰,雇主也將連帶受罰。
巴多茲表示,外僑工作許可證的申請程序更加嚴格,是為優先保障菲律賓人的工作權。
除了勞工部的外僑工作許可證之外,有意在菲工作的外籍人士還需另向移民局申請工作簽證。
近年來不少台灣人來菲工作,多應聘於客服或網上博奕產業,近月來多次發生部分台灣人未持工作許可證,而在菲警方臨檢行動中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