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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少女判無罪 新北市警局遭糾正

中央社/ 2015.09.03 00:00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3日電)性侵案嫌犯許川性侵並殺害少女,性侵部分無罪判決引爭議。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糾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社會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單位。

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天審議通過高鳳仙的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社會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和衛生福利部。

許川涉嫌自民國95年起少女高達517次,接著以鋼絲將她勒死滅口,案經一審對性侵害部分判處有期徒刑2496年,但高院改判無罪,後又因高檢署未上訴而告確定。

該案判決因而遭受「性侵無罪,幼女枉死」、「消失的517次性侵,死無對證」、「惡狼免死,檢警審連5錯」等批評,高鳳仙決定調查性侵被害者人權維護、司法辦理性侵案件困境等問題。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被害人100年9月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案後到同年11月被許川殺死之日止,仍不斷遭受許川騷擾要求撤告、妨害自由、侵入住宅等不法侵害。

高鳳仙調查發現,淡水分局受理員警未陳報家防官以提供安全防護措施;該分局員警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所屬之家防中心社工員都未依法通報家庭暴力事件。

糾正案文並指出,新北市警察局在調查過程中,採證和送檢都草率,均有違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證物時間過遲,且該局對部分生理跡證及衛生紙漏未檢測,未能於第一時間積極鑑驗所有相關證物,使「優先鑑驗」形同具文,核有違失。

而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明知許川有強制性交及妨害自由等前科,被害人控訴其長時間遭受許川強制性交、妨害自由、毆打等家暴行為,有事實足認為許川有反覆實施強制性交、妨害自由等罪,卻未聲請預防性羈押許川,也未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致使許川後來不斷妨害被害人自由並將其殺害,核有嚴重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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