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炒農舍生變 陳保基籲速修法
行政院會因應外界歧見,原本近日要公告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草案修正內容出現大轉折,原草案完成預告後的內容為,申請興建農舍的人及承受人,除了繼承、沒有自有農舍的直系二等親,以及沒有自有農舍參與法拍者,都必須是農民或有務農之實。
如今只能限制申請人資格,承受人要另修農發條例第18條,才能限制要是農民或有務農之實。
陳保基表示,對於上述重大轉變回應,他相信立委是「有智慧的」,會支持修法,他會儘量去說服,因為伴隨買農舍所附帶的農地若不做農用,對台灣未來的農業來說是「很嚴重的事」。
陳保基說明,農委會始終步步為營,要推動禁止農地、農舍持續自由買賣炒作下去的規範,但是草案完成預告後進行調整,再送內政部彙整時,外界有歧見。
他說,外界歧見質疑辦法的草案內容,關於限制承受人(買方)資格,未獲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授權,條文內容只寫出「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沒有將「承受人」寫出,所以未被母法授權,為了周全,後來才討論要修農發條例第18條之 1。
今天行政院院會所提修法草案為,承受人的資格為需務農1年以上;但有農保、健保第三類保險者不受務農1年以上的資格限制;還有繼承者、法拍拍定人、直系二等親獲贈的人,也不受務農1年以上的資格限制,而前述的受贈者和拍定人不能有自用農舍。
陳保基呼籲,「立法院趕快通過修法,不要再以別墅之名做農舍興建與買賣了!」
農委會水保局長李鎮洋說,「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草案今天不會公告,最快本週公告,但僅限對申請人資格做出以上限制修改。
他並說,承受人要另修農發條例第18條之1,也是近日就會提出草案,送立法院修法。
關於母法「農業發展條例」的法律解釋權,應在主管機關農委會,何以預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草案之後,才因應外界歧見,進而要修改母法。李鎮洋說,原本行政院及農委會研議過,認為沒有問題,但預告後外界有歧見,就必須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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