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受服務機關之指揮監督,如不服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得提起申訴及再申訴。惟在救濟階段之調查及攻擊防禦,可能影響機關內部之和諧,也常使當事人為求息事寧人而畏於挺身維護自身權益。公務人員保障法明定保訓會審理再申訴事件,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調處程序,提供再申訴事件當事人及服務機關妥善解決雙方爭執之機制。
保訓會表示,調處程序屬任意性程序,涉及當事人及服務機關之意願強度。該會自102年10月起致力提高當事人申請陳述意見之核准率,除有助於釐清保障事件疑義,亦可發揮苦情申訴功能。自104年起,進一步發揮陳述意見程序之效益,於審理再申訴事件時,如發現有調處之空間,有成立調處之可能性,即於陳述意見階段,向當事人及有關機關闡明得運用調處程序,並徵詢調處意願及彼此願意讓步之空間,進而促成調處成立。104年1至6月累計已有6件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包括機關同意降低懲處額度或不予懲處(5件)、機關同意將不准請公假變更為同意調整為其他假別(1件)等調處成果,有效消弭、化解公務人員與機關間之爭執,促進機關內部之和諧,亦減少行政成本之支出。
保訓會妥慎運用調處程序,秉持公正立場居間協調,使公務人員及機關之爭執,在合法之前提下,各就自身權益保障及機關人事管理之立場,衡量退讓之可能性,雙方達成共識後,進而成立調處,達到雙贏之圓滿結果。
訊息來源: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