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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追捕嫌疑人罰兩萬 改判無罪

中央社/ 2015.08.31 00:00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31日電)嘉義市蘇姓男子酒後騎機車追捕猥褻嫌疑人,卻遭警方移送,蘇男不服被簡判上訴;嘉義地院審理法官認為依當時狀況環境,蘇男別無選擇,因此,原判決撤消,改判無罪。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經營海產店的蘇男5月2日凌晨收攤後,因有喝酒,搭乘妻子的機車一起丟垃圾,半路聽到附近檳榔攤女老闆的呼救聲,指女店員遭人猥褻,涉嫌的賀姓男子騎腳踏車逃逸。

當時見義勇為的蘇男騎妻子的機車追捕嫌疑人,雖然順利追捕到賀男,但警方到場聞到蘇男有酒味,酒測值0.45毫克,也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遭起訴、簡易判決2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

蘇男認為當時沒有想那麼多,且賀男瘦高身材,不可能叫妻子追捕,2人還發生搏鬥,這是見義勇為抓壞人,警方應不會酒測,會放他一馬,不料,警方還是移送法辦,最後被判罰金,當然不服上訴。

判決書指出,當時深夜無人,賀嫌奮力騎腳踏車逃逸,蘇男是現場唯一可能追捕賀嫌的人,而追捕的手段,除騎乘開機車外,又別無其外選擇。

而且,蘇男於審理中陳述,當下只想抓人,因怕抓不到人,可能還會有其他女性受害。蘇男當時追捕賀嫌,除了確保已發生犯罪的偵破外,更有防範日後其他女性受害的潛在威脅。

審理法官基於「法不強人所難」法理,蘇男當時除騎機車追捕外,又別無其餘選擇情境下,仍要求他遵守法律的規範,實無任何期待可能性,因此,蘇男酒後駕車行為自應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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