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媒體之前批評,刑法的死緩制度是幫罪犯開後門,緩期期滿後就減為無期徒刑,再關個幾年後就開始辦減刑、假釋,或保外就醫,結果「死緩」變成「死裡逃生」,根本起不了威懾作用。
中新社報導,大陸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第383條中增加1款,對犯貪汙、受賄罪被判處死緩者,法院得依情節決定,在其死緩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仍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此前表示,對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特別是其中本應判處死刑的,對其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採取終身監禁的措施,有利維護司法公正。
同時修改的條款還包括,貪汙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刪除貪汙受賄的具體數額,僅分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
舊法區分,人民幣1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等級別,但人大常委會認為,此類犯罪情節差別很大,情況複雜,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