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鈞:代重要子公司GEM Services, Inc.公告104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0 年前
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4/08/26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潘維中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業務。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表決時出席股東有效表決權數為70,101,830權,表決結果贊成權數為70,051,830權,反對權數為0權,棄權權數為50,000權,無效權數為0權,未投票權數為0權,本案照原案,以重度決議方式表決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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