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依照土地稅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復依財政部68/9/26台財稅第36794號函:「不動產登記係屬地政機關業務,稅捐稽徵機關既非不動產登記機關,自無權受理禁止不動產移轉登記案件,倘納稅人所申報之土地現值,係符合土地稅法規定,稽徵機關自不得拒絕受理。」,據此,該局於法仍不得拒絕受理申報,僅能建議當事人雙方進行協議或另循法律途徑解決爭端。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