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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租稅協議助台商減免租稅 化解爭議

中央商情網/ 2015.08.25 00:00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015年8月25日電)海基海協兩會今天在大陸福州簽署兩岸租稅協議,財政部表示,兩岸租稅協議可協助台商消除雙重課稅,讓台商適用優惠稅率,雙方財政單位負責解決爭議、化解歧異,利台商全球布局。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今天在大陸福州舉辦「兩岸兩會第十一次高層會談」,簽署「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

財政部表示,兩岸租稅協議內容主要包括各類所得減免稅措施、爭議解決機制及防杜逃漏稅措施三部分。適用對象為兩岸各自稅法規定的居住者(含個人及企業)。

在各類所得減免稅措施方面,所得來源地(如大陸)是就原依內部稅法可課徵的所得稅提供合宜的減免稅優惠,並由居住地提供稅額扣抵,以消除雙重課稅。

在營業利潤方面,台灣居住者企業在大陸未經由「常設機構」從事營業所取得的利潤,大陸應予免稅。例如企業在大陸無固定營業場所,在大陸承包工程期間在12個月以下,在大陸提供服務天數於任何12個月期間合計在183天以下,在大陸設立發貨中心僅從事貨物儲存及交付,均不構成常設機構,營業利潤可向大陸申請免稅。

股利所得部分,台灣居住者從大陸取得的股利,若為公司組織且直接持有給付股利的大陸公司25%以上資本時,大陸對股利課徵的上限稅率為5%;其他情況10%。

利息所得部分,台灣居住者從大陸取得的利息,大陸課徵的上限稅率為7%,另符合特定要件的利息免稅。權利金所得部分,台灣居住者從大陸取得的權利金,大陸課徵的上限稅率為7%。

轉讓股份所得,台灣居住者轉讓所持有大陸公司的股份或其他權利取得的所得,僅由台灣課稅(即大陸應予免稅)。但該股份的50%以上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大陸的不動產,大陸可以課稅。

在防杜逃漏稅措施方面,財政部指出,為彰顯兩岸租稅協議避免雙重課稅的意旨,協議訂有嚴謹的要件及範圍,雙方同意交換「為實施本協議」或「為課徵所得稅」相關且必要的資訊,且負保密義務。

雙方同時明定資訊交換四不原則,包括「不溯及既往」,僅適用於該協議生效的次年1月1日以後開始的課稅年度資訊,假設協議本年生效,即僅交換105課稅年度以後的資訊。

「不作刑事案件使用」,一方依該協議所取得的任何資訊,不得用於刑事案件;「不作稅務外用途」,一方依該協議所取得的任何資訊,僅得為所得稅核定、徵收、執行、行政救濟目的使用;「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一方並無義務進行「自動」或「自發性」資訊交換,即僅進行「個案」資訊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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