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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駕駛的悲歌

大成報/王秀萍 2015.08.18 00:00
【大成報記者王秀萍/臺南報導】市議員蔡旺詮18日召開記者會就周姓公務員駕駛執行公務時,車輛停靠路旁遭機車撞擊,導致機車騎士受傷,但卻被法院判決觸犯業務過失傷害罪有期徒刑三個月,認為法院證據認定有爭議,與事實有相當大落差,會造成實務執行人員難以適從。

蔡旺詮議員同時要求市府相關單位應全面檢討公務用車的行照種類登記,避免往後類似案件發生,工務局對此事需負有相當大責任,應盡量協助與鼓勵駕駛面對處理此事件。

周姓公務車駕駛是工務局第一工務大隊隊員,民國102年11月18日在台江大道駕駛工務小貨車停靠路旁讓人員及機具下車,並放置兩個交通錐警示,但遭蘇姓騎士自後方撞擊受傷。

蔡旺詮議員表示,法院判決周姓公務駕駛有罪,係採車子行照登記種類認定該車是「自用公務小貨車」非「救險工程車」所以不能臨停,因此肇禍致人受傷要負刑責,不過此案我們從工務局車子外觀來看明顯是工程使用車,問題出在該車行照登記是「自用公務小貨車」,法官依此認定非工程車,肇事須負責任。

蔡旺詮強調,周姓駕駛的判例一出,令駕駛們人心惶惶,因為這起事件周員該注意的已注意了,做好警示防護措施,而且台江大道整條路都是紅線禁停,難道要他們未來執行公務時,都要避開紅線路段不去執行公務了嗎?駕駛們接獲命令出勤,遵守規定而出現肇事,主管人員也有連帶責任。

其次是,整起事件發生兩年多了,竟無檢討與因應對策。

蔡旺詮強調,法院判決與實務執行有大落差,也沒道理。他認為此案件受傷當事人可申請國賠,執行公務的駕駛應免刑事責任,才是合乎事實現況。他也相當肯定工務單位於颱風前後的辛苦付出,但仍要建議主管單位要承擔責任,不要讓這些辛苦基層的駕駛們陷於危險又要自負刑事責任。

工務局秘書室主任江孟宜表示,第一大隊70部小貨車,其中有24部車上有吊稈的已向監理站申請為工程車,會要求同仁出勤停放車輛時注意路段交通標線,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周姓駕駛的親人表示,大哥駕駛工務局小貨車執行公務,臨停路邊讓人員機具下車,也放置交通錐警示,無奈蘇姓機車騎士未注意自後方撞擊受傷,此事件大哥纏訟兩年多最後仍被判刑三個月,家屬萬萬不能接受大哥執行公務還要背業務過失傷害前科。

家屬周小姐質疑表示,案發後,都是他大哥一人獨自面對當事人,連當初談賠償時,市府方面都僅由保險公司人員代表出面,最後因賠償金額談不攏,大哥才會面臨刑事追訴,背上業務過失傷害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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