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江男離婚後仍與前妻同住在新北市鶯歌某社區,與社區總幹事劉姓男子交好,兩家人常往來出遊。江男前妻曾傳簡訊「來日方長,我需要你,我愛你」給劉男,江男得知後大為光火,懷疑兩人暗中搞曖昧。
民國103年1月,江男工作從高處摔落,受傷回家休息,前妻叫他去看醫生後到社區辦公室與劉男等住戶聚餐。他自認被冷落而怒火中燒,拿美工刀衝進社區辦公室,先責罵前妻,再朝劉男胸口猛刺一刀後離去。劉男因氣胸和心包膜出血,經送醫不治。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江男辯稱拿刀只是想嚇唬對方,不想置人於死。但法官綜合目擊證人證詞、現場監視器影像、解剖報告等,認定他犯行明確,依殺人罪判刑14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