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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平會處分案例看購屋應注意事項-100年度(十二)

理財周刊/ 2024.05.10 01:15

─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注意建案是否刊載「蔚藍海岸泳池」及「維納斯水療SPA」實景之不實廣告


往昔部分預售建案於銷售過程常出現「蔚藍海岸泳池」及「維納斯水療SPA」實景之不實廣告,經購屋者檢舉而遭公平會認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而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懲處罰鍰。本文謹就100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態樣加以節錄彙整如下,以供參考。

壹、案例參考

【案例一三○】(100年8月31日)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行銷公司銷售位於乙種工業區之○○建案,其廣告使用一般住宅用語、圖示及室內配置裝潢之實景導覽照片,對於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建設公司新臺幣120萬元罰鍰;○○行銷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

【案例一三一】(100年8月31日)

1.被檢舉人○○建設公司、○○不動產於銷售○○建案廣告,對於使用分區為甲種工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圖示,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建設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不動產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2.有關系爭二樓配置圖將「機房」位置表示為廚房之一部分乙情,尚難認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惟為避免爭議,特予警示○○建設公司、○○不動產爾後廣告表示應力求真實、正確、完整,以免觸法或影響交易秩序。

【案例一三二】(100年8月24日)

被檢舉人○○企業未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揭露共用部分所含項目應含車道之資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1,500萬元罰鍰。

【案例一三三】(100年7月20日)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廣告公司於○○建案廣告海報刊載「蔚藍海岸泳池實景」及「維納斯水療SPA實景」,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建設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廣告公司新臺幣25萬元罰鍰。

【案例一三四】(100年7月13日)

1.被檢舉人○○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及未揭露各戶持分總表或列出各戶各項目之持分占總共用部分之比例,並提供公眾閱覽、分送或自由取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2.為避免爾後觸法或影響交易秩序,特予警示○○廣告公司銷售業務時,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案例一三五】(100年7月6日)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銷售○○建案,於廣告表示「一戶一湯」及實品湯屋照片(詳請參閱照片),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案例一三六】(100年6月29日)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銷售○○建案,於廣告表示「天幕溫水25米泳池」,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案例一三七】(100年6月22日)

被檢舉人○○企業未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揭露共用部分所含項目應含車道之資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 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

【案例一三八】(100年5月11日)

被檢舉人○○開發公司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業主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等重要加盟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案例一三九】(100年4月27日)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廣告公司於○○建案廣告刊載一樓層之各項公共設施,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建設公司新臺幣80萬元罰鍰;○○廣告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案例一四○】(100年4月20日)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銷售○○建案,於廣告表示「Gymnasium」(或稱【健身房】)、「Yoga Room」及「Rest Room」(或稱【池畔咖啡區】)等設施,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80萬元罰鍰。

貳、購屋應注意事項

1.對於乙種工業區之建案,其廣告使用一般住宅用語、圖示及室內配置裝潢之實景導覽照片是否有虛偽不實情事?

2.建案廣告對於使用分區為甲種工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圖示,是否有虛偽不實情事?

3.預售建案是否未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揭露共用部分所含項目應含車道之資訊?

4.建案廣告是否刊載「蔚藍海岸泳池實景」及「維納斯水療SPA實景」等不實資訊?

5.預售建案是否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及未揭露各戶持分總表或列出各戶各項目之持分占總共用部分之比例,並提供公眾閱覽、分送或自由取閱?

6.預售建案廣告是否刊載「一戶一湯」及實品湯屋照片不實資訊?

7.預售建案廣告是否刊載「天幕溫水25米泳池」不實資訊?

8.預售建案是否未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揭露共用部分所含項目應含車道之資訊?

9.加盟業主是否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業主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等重要加盟資訊?

10.預售建案是否有刊載一樓層之各項公共設施?

11.預售建案是否於廣告表示「Gymnasium」(或稱【健身房】)、「Yoga Room」及「Rest Room」(或稱【池畔咖啡區】)等設施?

 

參、公平交易法參考條文

1.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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