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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德電子: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8.13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13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99,824,535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8/14~104/10/13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4.83~11.48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5.003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不適用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由:本公司擬依法買回股份轉讓予本公司員工案,謹提請 決議。說明:(一) 依據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二) 本公司擬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轉讓予本公司員工,相關事項內容如次: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99,824,535元。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104年08月14日起至104年10月13日止。預計買回5,000,000股,即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5.003%。5.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4.83元至11.48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上列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爰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七條規定,每日可買進股份數量不超過1,666,000股。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第一條 (目的)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轉讓期間)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凡於認股基準日前任職於集團之正式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惟受讓之對象於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其認購資格。第五條 (受讓之股數)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長核准。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無條件進位)。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發生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無條件進位。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後辦理。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 (其他有關權利義務事項)一、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規定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二、本公司得依整體經營獲利狀況,保留調整或停止實施之權利。受領之員工需盡保密之義務。三、本辦法未盡規定之事項,悉依政府相關法令或本公司其他相關管理辦法辦理,並得授權董事長另行與員工約定辦理。第十條 (附則)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一、本公司經104年8月13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巿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己發行股份之5.00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4.84%,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己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5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並此聲明。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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