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08/122.公司名稱:亞太健康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盛弘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及亞太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08月12日經雙方董事會決議通過進行簡易合併,合併後盛弘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亞太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基準日訂為民國104年10月1日,自合併基準日起,亞太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權利義務均由盛弘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亞太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如對於本簡易合併案有異議,請自104年8月15日至104年9月16日止(郵寄以郵戳為憑,受理地址為桃園市桃園區經國路168號19樓)檢附債權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親交或掛號郵寄至上述地址向亞太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異議,逾期即視為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