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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湖鄉長涉貪遭訴 檢求刑十年

中央社/ 2015.08.12 00:00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雲林縣12日電)雲林縣口湖鄉長蔡永常等人被控利用人頭詐領鄉長司機薪資,雲林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起訴,並依鄉長毫無悔意,請求法院從重量刑10年。

雲林地檢署今天發布的起訴書指出,口湖鄉長蔡永常因公務人員任用法等規定,無法聘用其女兒蔡女擔任鄉長司機,因此,蔡女與鄉長室楊姓秘書謀議,透過鄉公所魏姓主秘向蔡永常請示,並取得其同意、指示。

起訴書表示,口湖鄉公所自今年1月間起至同年5月間止,先後利用不知情人士名義,虛偽充當鄉長司機,詐領1至4月的鄉長司機薪資、新台幣11萬5792元,5月薪資因遭查獲未領取。

詐得司機薪資均由楊姓祕書領取,部分交付鄉長女兒蔡女,部分則由楊姓祕書代為繳付蔡女每月2萬多元車貸。

全案經承辦檢察官多次提訊被告、傳喚多名證人、比對相關資料後,認被告蔡永常、魏姓祕書、蔡女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事證明確,依法起訴。

承辦檢察官認為蔡永常身為鄉長,竟利用人頭詐領司機雇員薪資供女兒花用,且犯後與相關涉案人士共同商討如何規避查緝;偵查過程均否認犯行,可見毫無悔意,請求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0年,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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