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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泰科技:公告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標準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8.12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0款1.事實發生日:104/08/11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山東高唐智泰金馬量儀科技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與資金貸與公司深圳智泰精密儀器有限公司皆為本公司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4217(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184(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運週轉需要(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深圳智泰精密儀器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11074(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370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運週轉需要(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南京智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11074(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370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運週轉需要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37584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6.20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母公司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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