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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中獎所得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扣繳稅額亦不得抵減應納稅額

大成報/ 2015.08.08 00:00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誤將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申報為機會中獎所得,並將扣繳的稅款計入扣繳稅額申報退稅。該局說明,依稅法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等)係採「分離課稅」,即每聯(組、注)中獎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額扣繳20%,未超過者免予扣繳。

所以,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已依規定扣(免)繳稅款,所得人已完成納稅義務,不用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因此,已扣繳之稅款也不得抵繳當年度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除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外,還有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等,這些所得僅須依規定扣(免)繳稅款,免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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