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之販賣,得設置專區或專櫃,並授權財政部訂定管理辦法,包括應明顯標示酒品專區專櫃字樣及警語(字體不小於長寬各3公分),及展示陳列酒品應距離結帳處外緣1公尺以上等(本法第30條及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 二、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及「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之警示圖文,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第35條及第55條)。
三、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按次處罰(第37條及第51條)。 配合菸酒管理法第35條規定將自明年1月1日施行,財政部已將警示圖文範例刊登於國庫署網頁(http://www.nta.gov.tw),歡迎業者自行下載利用,並呼籲酒相關業者配合依新規定辦理,善盡企業責任,共同協助民眾建立正確之飲酒觀念,進而維護國人消費酒品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