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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控:本公司委請律師就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彰銀董事會席次假處分抗告裁定提出再抗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8.03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4/08/032.公司名稱:台新金控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100%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就103年12月8日彰銀董事改選財政部違約取得彰銀董事席次聲請假處分案,本公司已於今日委請律師就臺灣高等法院之駁回抗告裁定提出再抗告,以保障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8.因應措施: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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