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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其上建物如有出租,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並補稅

中央社/ 2015.08.03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0803 13:57:25)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己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經查獲有出租行為,例如有租賃公證晝、私人租賃契約、公司行號申報租賃支出開立扣繳憑單或經國稅局設算租賃所得並核定者,縱使該房屋仍按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且戶籍仍設籍該址,依規定自出租之次期改課地價稅並補徵差額地價稅。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其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出租或戶籍遷出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請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於期限內申報者,除追補短繳稅額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處罰。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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