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勤: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研勤一,債券代號36321)行使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0 年前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07/302.公司名稱: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1年7月份發行「研勤一」轉換公司債2,000張,截至104年7月29日止,發行流通餘額為36張,已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依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相關規定,本公司決議行使對「研勤一」之贖回權,暨辦理終止櫃檯買賣程序。8.因應措施:依「研勤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訂定債券收回相關事項如下:(1)債券停止過戶期間:104年8月18日起至104年8月22日(2)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收回期間:104年8月25日至104年9月25日(3)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4年9月25日(4)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4年9月29日(5)債券收回價款及發放日期: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並統一於104年10月5日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支付予各申請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6)債券收回手續暨應備文件:(a)若已將所持有之「研勤一」申請轉換或出售,則本通知書自動無效。(b)本公司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債券收回,請債權人檢附:(i)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請至各券商索取),並加蓋證券集保帳戶原留印鑑章。(ii)證券存摺,自受理債券收回開始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民國104年08月24日)起至屆滿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民國104年09月24日)止,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債券收回手續,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7)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收回手續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8)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04-8125。9.其他應敘明事項:(1)「研勤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a)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後翌日(民國101年8月17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106年6月6日)止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b)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2)研勤一」其他發行資料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債券專區申報資訊:http://mops.twse.com.tw/mops/web/t120sb02_q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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