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4/07/272.函請補正期限:104/07/293.補正內容:依櫃買中心指示補正本公司103年度年報第49~50、106-1及106-2頁 部分內容。4.因應措施:重新上傳補正後103年度年報檔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後修訂本)。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