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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興建集村農舍之配合耕地可否併同農舍坐落基地,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中央社/ 2015.07.24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0724 10:40:36)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以該自用住宅坐落之基地為要件,亦即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農業用地面積90%,爰農舍出售,其自用住宅坐落基地之認定,應以依法興建農舍所座落之基地面積為準。

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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