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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大成報/ 2015.07.22 00:00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王先生電話洽詢,其兒子於104年7月以1,200萬元,於本區簽約購置一筆房地(房地公告現值計900萬元),惟資金價款係由其本人所支付,是否應申報贈與稅?且繳納金額為何?該局說明,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以贈與論,依法應課贈與稅。上開案例,因係父親王先生提供資金1,200萬元給兒子購置不動產,故應申報贈與總額為1,200萬元;若係由父親簽約出資1,200萬元購置後,贈與給兒子,則應申報贈與總額為不動產之公告現值900萬元。該局補充說明:因王先生所洽詢之情況,係提供資金予兒子購置不動產,應以出資金額1,200萬元為申報贈與總額,故減列本年度尚未使用之免稅額220萬元,本次課稅贈與淨額為980萬元,應課徵贈與稅9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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