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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依據公共債務法積極督導地方政府應本財政自我負責精神,落實財政紀律

大成報/ 2015.07.21 00:00
【本報訊】財政部表示,地方財政收支係屬地方自治事項,因此地方施政計畫應依其財政能力審慎評估,惟長期以來,地方政府未能落實財政自我負責,主動積極開拓財源,導致自有財源比率偏低。部分地方政府為爭取補助款競提計畫,事前既未能縝密規劃評估可行性及計畫需求之過度擴張,在未籌妥財源前,即以舉借債務支應,惡性循環的結果,造成地方政府財政日益困窘。

該部為強化債務控管,針對債務超限之地方政府,將嚴格限制其舉債,主要作法如下:一、依公共債務法規定,於回復符合債限前,不得再新增債務。二、研訂償債計畫,包含各年度計畫期程、財政改革方針、歲出減少及歲入增加項目及額度、歲入、歲出及收支賸餘額度,債務償還額度與債務比率等資料,逐年逐項試算表列陳報具體數據,以完整說明償債規劃。

三、逐月審查其長短期債務情形,函復應檢討改進事項及建議,並依公共債務法相關規定,按月管制撥付地方政府統籌分配稅款短少補助,俾督促超限地方政府償還債務。四、每年辦理「地方財政輔導方案」與「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與預算考核項目」之債務管理項目考評,俾激勵各地方政府積極改善債務。

五、為強化地方政府財政自我負責精神,積極開拓財源節省開支,該部於103年起推動地方政府財政健全方案,該方案之因應策略包括:開源、節流、債限控管及強化地方財政輔導等4大主軸,如地方稅優惠措施之檢討、合理調整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強化不動產價格評定、落實使用者付費、活化開發資產、控管預算員額、檢討非法定義務支出之必要性、建立債務預警及考評等機制、建立地方財政評比指標等,期透過各項開源節流措施,達成提升地方財政自主及控管債務符合債限之目標。

此外,針對超限之地方政府檢討各項不經濟支出、停止辦理非必要性之大型活動及施放煙火等節流項目。 財政部指出,地方財務收支及管理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為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應本財政自我負責精神,厲行各項開源節流措施,落實財政紀律,以健全財政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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