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特別針對自動補報繳貨物稅案件,彙整歸類產製廠商常見的疏失型態,提供產製廠商參考及自我檢視,以免因疏失而遭到補稅處罰。 類型 疏失或違章型態 產製應稅貨物轉供自用 產製廠商產製應稅貨物,轉供自用,非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免稅範疇,應報繳貨物稅。外銷免稅貨物未依規定銷案 外銷免稅貨物,應於貨物出廠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附免稅照及出口報單副本,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若未於貨物出廠之次日起3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逾期應予補徵貨物稅。 採購免稅原料移作他用 應稅貨物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須事先申請採購免稅原料及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徵貨物稅。
採購免稅原料,因故未依原先申請用於製造另一應稅貨物者,應予補徵貨物稅。 短報應稅貨物出廠數量 產製廠商申報填列「貨物稅廠商產銷儲存情形月報表」時,本月減少量之「其他」欄位,得以減除項目,必須為監毀品經核准除帳者及投入改製其他產品,方能從應稅貨物儲存數量減除,若監毀品未經核准除帳者或未投入改製其他產品,仍應填列於出廠之「應稅」欄位,計列出廠數量課徵貨物稅。
該局再次呼籲貨物稅產製廠商,請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申報資料,如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應主動儘速依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繳貨物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