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4/07/162.函請補正期限:104/07/213.補正內容:補正103年度年報第14頁、40頁資料。4.因應措施:年報資料(股東會後修正版本)補正後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