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崑福議員指出以教育議題為例,目前正值暑假期間,為了校園安全避免台北劉小妹妹割喉案來發生,現在正是檢討校園安全的好時機,質詢教育局長不來只好邀請校長來,難道這樣的出發點不對嗎?市府及民進黨議員不顧自己才違法反指刁難及會影響教育第一線業務,更搬出地方制度法第48及49條說備詢的『義務』,儼然一副『尊法律』、『守體制』的樣貌,既然讀過規定,市長跟局處長應進議會的『義務』就很清楚,今天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罪加一等,而既然無法恪遵國家法令,違背宣誓誓言,就應受最嚴厲處罰,我在此呼籲監察院儘速裁處。
早在2千多年前的秦朝『指鹿為馬』的情境,有如發生在今天的賴氏皇朝,市府法制處蕭處長與盧崑福議員有過9年議員的同事,蕭處長人品高尚法學根基深厚,雖不同黨派但深得議員同事的敬重,但在昨天的市府的新聞稿,蕭處長被強推出來背書指鹿為馬誤導大眾,盧議員格外感到痛心,賴市長為了與李全教議長的惡鬥和維護電台賣藥商志明,寧可把以下兩大錯誤讓這樣一位優秀的蕭處長承受:
1、 市府指台南市議會「書函」非正式「函」毋須理會,但事實呢?依據行政院最新「文書處理手冊」第3頁」,『書函』舉凡答復內容無涉准駁、解釋之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有規定『書函』就不是公文嗎?不具效力了嗎?作為聯繫邀請出席有何不對呢?既然市府已在網站正式公布這規定,那所有市政府發過的「書函」都毋須理會,請議會告知所有市民知道。
再說,如果毋須理會不需發表800字新聞稿澄清吧!
2、 市政府指出地方政治的議會文化,應在既有法制下進行,如地方制度法規定,有所不足,應循修法或制定新法加以規範,但事實呢?
在既有法制下市長及一級主管不可違法,不列席議會備詢,不是嗎?再依『臺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授權下訂定的『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35條「市長、市政府一級機關和一級單位首長、『負責人』暨『所屬人員』應邀列席本會報告或接受質詢時…」,規定難道沒寫清楚嗎?市府有查證過嗎?
盧崑福議員最後指出蕭處長是學富五車的法學博士絕不可能犯以上的錯誤,賴市長如此用政治來損害一個學者另令人不齒,而賴市長破壞民主體制,剝奪議員的質詢權利,是他個人毀譽賠的起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