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有洞孕婦摔癱 屏縣判賠214萬

中央社/
11 年前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4日電)陳姓男子4年前酒駕載林姓孕婦行經屏東縣,遇上路面大坑洞,造成人車倒地,林女摔癱。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屏東縣府應國賠214萬元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當南瑪都颱風離開台灣,陳男於民國100年8月深夜酒駕,騎機車載著就讀科技大學二年級的林女行經屏東縣長治鄉,遇上路面有長130公分、寬60公分的大坑洞,結果機車爆胎人車倒地,林女受到重創,腹中胎兒經剖腹生產保住一命。

事後,林女左側偏癱,終生無法工作,日常生活仰賴家人照料,家屬不滿屏東縣政府維護道路失職,打官司要求國賠536萬餘元。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屏東縣政府未及時修補坑洞,又未設置警告標誌,管理有缺失,影響行車安全,應為事故負起4成責任,而陳男酒駕肇事應負起6成責任,考量損害程度及雙方財力,判決屏東縣政府應賠償林女及家人214萬餘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