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新制也反應某些現存狀況,如公安各級首長或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偵辦。
京華時報報導,公安部的「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為公安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劃下紅線。
新規要求,辦案單位、辦案人員遇到公安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辦理情況時,應當一律記錄在案,並向相應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接到報告並審核認定為干預、插手案件辦理行為後,應按程序報告、移交有權管轄的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公安機關最終認定為違法干預辦案的,將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