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提醒,上開交易模式如國內買受人(乙)為課稅區營業人,則國內營業人(甲)銷售勞務之提供及使用,均在中華民國境內,核與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適用零稅率規定要件不符;或買受人雖為保稅區營業人,惟其進口貨物之使用倘未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所稱供營運之貨物者,則國內營業人(甲)銷售之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之勞務無關,核與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適用零稅率規定要件不符,故國內營業人(甲)因上開交易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仍應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提醒,上開交易模式如國內買受人(乙)為課稅區營業人,則國內營業人(甲)銷售勞務之提供及使用,均在中華民國境內,核與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適用零稅率規定要件不符;或買受人雖為保稅區營業人,惟其進口貨物之使用倘未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所稱供營運之貨物者,則國內營業人(甲)銷售之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之勞務無關,核與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適用零稅率規定要件不符,故國內營業人(甲)因上開交易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仍應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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