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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議員顏嘉弘妨害投票未遂 法院判3月

中央社/ 2015.06.29 00:00
(中央社澎湖縣29日電)澎湖縣議員顏嘉弘被控妨害投票未遂案,澎湖地院今天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2年。全案可上訴。

同案還有紀姓等3名被告都被處有期徒刑2個月,都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

判決書指出,顏嘉弘在去年選舉期間,涉嫌遷移其配偶的妻舅等人的戶口,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但紀姓等被告,並未返澎投票,依未遂案判處。

澎湖縣議會第18屆議員,已先後有吳文相和顏嘉弘等2位議員,被依賄選和妨害投票案判刑,依法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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