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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性侵國中少女 判處8年徒刑

中央社/ 2015.06.29 00:00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29日電)1名楊姓男子約1名就讀國中的少女到住處聊天,卻將少女帶到小巷取走手機後,性侵得逞,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判處楊男有期徒刑8年。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楊姓男子與就讀國中的少女相識,2人相約前往楊男住處聊天,2人碰面後,楊男以要外出買飲料為由,載少女出門,少女不疑有他答應。

楊姓男子騎機車將少女載到1處偏僻的小巷,少女雖質疑楊男的行為,出言抗拒,但楊姓男子取走少女的手機,撫摸胸部性侵得逞,少女雖想反抗,但因為手機被搶,再加上想到抵抗可能會遭到其他惡意傷害,選擇讓楊男繼續性侵。

法官審理此案時,楊男說明因少女長的漂亮才會犯案,不過地院法官認為,楊男僅因少女外貌姣好,將女生的身體視為可供發洩性慾的工作,且楊男有2次妨害性自主的紀錄,顯見視法律規範秩序如無物的反社會心態,考量事件對少女身心正常發展及人格養成產生不利影響,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楊男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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