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花心被抓簽切結 再犯判賠300萬

中央社/
11 年前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6日電)陳姓男子偷腥後簽下切結書向妻子保證不再犯,否則賠償百萬,但他後來故態復萌。法院判決他需依約賠償偷腥、賣房等費用共300萬元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何姓女子表示,兩人在民國100年結婚,由於陳男動輒家暴,因此承諾賣掉台北市天母房產後給她百萬作補償。隔年,陳男偷腥被她抓到,為求原諒而簽下切結書「本人從今以後不再和小三來往接觸(拒絕接聽電話吃飯唱歌上床)」,若再犯就要賠償百萬。

何女說,簽約不久陳男又故態復萌,兩人約定離婚。離婚後陳男不付錢賠償、也不把她的珠寶歸還,她打官司向陳男索討300萬元。陳男辯稱,這些字據都是何女自己捏造的,還脅迫要拿刀砍他,他迫於無奈而簽下字條。

高院審理後認為,陳男是因為通姦遭何女發現,為安撫情緒而簽下切結書,具有法律效力,陳男未能舉證受到脅迫,因此包括此切結書及離婚承諾給付的款項等,共須賠償何女300萬元。陳男不服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