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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巴巴:解除本公司(原名稱:興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行為限制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6.23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4/06/23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捷偉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沛珍,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在不損及公司利益之前提下,解除其競業限制。 捷偉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沛珍, 台創整合行銷事業有限公司董事長。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本公司104年股東常會出席股東投票表決,照案通過。 股東 贊成48,150,676權(90.92%) 反對0權(0.00%) 無效0權(0.00%) 棄權/未投票4,807,671權(9.08%)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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