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局表示,這名個案在民國102年時向警方報案聲稱殺死自己的小孩,社會局當年接獲通報後,隨即訪查該個案戶內人口,得知個案還育有一女。
因瘖啞婦人無力照顧女兒,在家屬的協助下,小孩出生不久後即由家屬自行委託安置機構,並與機構簽署安置期限至小孩18歲。
社會局社會福利科進一步指出,當年事件爆發時,這名小女兒已4歲,在機構安置許久,確認其照顧無虞;安置機構在得知此事後,也向法院聲請變更孩子的監護權,改由機構擔任,孩子並在103年時被機構董事長的女兒收養。此外,社會局也會持續請社工陪同個案進行後續相關司法程序,並適時給予相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