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電子、機械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縱然每月營業額不多,仍應於開業前向地方稅務局所轄分局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如未辦娛樂業登記,一經查獲,會被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提供電子、機械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縱然每月營業額不多,仍應於開業前向地方稅務局所轄分局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如未辦娛樂業登記,一經查獲,會被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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