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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教保員轉準幼教師條款

中央社/ 2015.06.15 00:00
(中央社台北15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幼兒園的教保員或代理教師,只要符合法定資格且修滿16個學分即可帶大班。

立法院院會晚間三讀修正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規定,幼兒園之教保員或代理教師,在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10年內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得在幼兒園替代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的班級所需幼兒園教師,繼續擔任教保服務工作。

條文規定,原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者,大班鎖定的人力配置,至遲應於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滿10年之日起符合規定;由私立幼稚園改制的幼兒園,在本法公布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代理教師,在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10年內,任職於原園者,得不受本法第15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三項規定的限制。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何欣純受訪表示,民國101年幼托整合前已在大班任職、具有教保員資格且有大學學歷資格者,因幼教法施行後,必須具有幼教師資格者才能帶大班,因此,101年前是老師,101年後不能當老師帶大班,只能擔任老師旁邊的教保員,工作權受損,據估計約有1萬名教保員受損。

何欣純說,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這次修法主要針對這群具有大學學歷、101年前已任職幼兒園,願意比照幼教師修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只要修滿16個學分就可以替代幼教師的職務,相當於準幼教師,但不是幼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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