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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湖鄉長蔡永常涉貪 檢方聲請羈押獲准

NOWnews/ 2015.06.13 00:00
記者陳銘自/雲林報導

雲林縣口湖鄉長蔡永常涉嫌利用人頭詐領司機薪餉,供其女兒繳納貸款,雲林檢調12日下午大舉搜索口湖鄉公所、蔡鄉長等住家等三處所,漏夜偵訊蔡永常等10名涉案人,其中蔡永常父女及、楊姓、魏姓秘書因涉嫌重大,被雲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雲林地檢署日前接獲蔡鄉長涉貪情資後,12日下午由檢察官黃立夫、魏偕峰、李松諺、洪湘媄共同指揮雲林調查站,針對口湖鄉公所、蔡鄉長住家等三處長所進行搜索,並漏夜偵訊蔡鄉長、蔡鄉長之女、公所人員楊姓、魏姓秘書、蔡姓主任、呂姓、楊姓人頭,共十名涉案人。

偵訊行動13日凌晨結束,檢察官以蔡鄉長父女、楊姓、蔡姓、魏姓等公所人員共五人,涉嫌違反貪汙治條例犯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湮滅證據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其餘受訊人則限制住居或請回。

據調查發現,口湖鄉長蔡永常為詐取公所財物供其女兒繳納貸款,自今年1月起,透過楊姓秘書安排,先後假借呂姓、楊姓二人掛名擔任鄉長司機,實際二人從未執行鄉長司機業務,卻向口湖鄉公所詐領司機薪資,得手後,再由楊姓秘書轉交蔡鄉長之女繳納貸款。

雲林地方法院在召開羈押庭後,裁定蔡永常、蔡0軒父女、楊姓、魏姓秘書等四人羈押禁見,蔡姓主任則被請回。

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停止其職務,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另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二項規定,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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