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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三讀 保留條款可退回重談

中央廣播電台/王韋婷 2015.06.12 00:00
立法院院會今天(12日)三讀通過「條約締結法」,使條約的締結與審議有法律明文可遵循。除了談判機關應適時向立法院報告談判方針或爭議事項,修法也納入保留條款,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重新談判。

三讀條文明訂,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的機構、團體締結條約或協定,都屬於條約締結法適用範圍。

條文明訂,主辦機關在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的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條約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三讀條文並納入保留條款規定,明訂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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