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3款1.事實發生日:104/06/082.捐贈原由: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贊助基金會從事公益活動。3.捐贈金額:新台幣500萬元整。4.受贈對象:財團法人高雄市楊吉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5.與公司關係:吉衛(股)公司董事長為該基金會董事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不適用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不適用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